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/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/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17)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0514504号
曾少林
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湖山人家7幢17号402室
(2024)浙0213执2056号之二
公告单位: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4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