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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2月15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
发布日期: 2025-12-15 阅读次数: 来源: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
序 ?号:1

本人(本单位)因保管不善,将浙(2017)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09554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阮金琦

2025年12月15日

序 ?号:2

本人(本单位)因保管不善,将浙(2022)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16970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吕重毅

2025年12月15日

序 ?号:3

本人(本单位)因保管不善,将甬东国用1999第12237号/B99019788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施明芳

2025年12月15日

序 ?号:4

本人(本单位)因保管不善,将甬国用2006第0101081号/200630446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陈国辉

2025年12月15日

序 ?号:5

本人(本单位)因保管不善,将浙(2019)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027663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陈国辉

2025年12月15日

序 ?号:6

本人(本单位)因保管不善,将甬国用2002第4173号/C20022056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陈国辉

2025年12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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